日前,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程同海涉嫌受賄罪一案,經(jīng)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石臺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同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安徽省石臺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程同海利用擔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jīng)理、副董事長、黨委書記、董事長以及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接、產(chǎn)品供應、資金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