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至30日,由亳州市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程晉良、程小龍等15人涉黑案件在利辛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于30日晚當庭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自1998年以來,被告人程晉良利用職務之便,將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為己有,并非法開發(fā)出售,積累資金,在利辛縣闞疃鎮(zhèn)街道區(qū)域民營幼兒教育領域,采取違法犯罪手段打壓競爭對手。被告人程小龍成立利辛縣誠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招集多名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從事高利放貸,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非法利益作為經濟支撐,逐漸形成了以程晉良、程小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審計,自2013年秋季至2018年春季,其幼兒園收入即達10998200元,2018年秋季盈余1358717.1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晉良、程小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程晉良、程小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嚴金波等10名被告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并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馬標等3名被告人為程小龍隱藏槍支構成幫助毀滅證據,僅對其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晉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七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程晉良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一百萬元,罰金四十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程小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等七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程小龍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一百萬元,罰金十八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七年,并處罰金等刑罰。對其中12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涉及被害人損失的依法返還給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槍支、刀具等違禁品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宣判后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