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公開
【不起訴決定書】周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時間:2021-11-29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郊檢刑不訴〔2021〕12號

 

被不起訴人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號碼34082319******7875,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銅陵市**區(qū)**鎮(zhèn)****組**號,住安徽省銅陵市**區(qū)**鎮(zhèn)****房內,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銅陵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無種子生產經營相關資質的情況下,自行從田間收購不同品種糯稻,經烘干后以糯稻種子名義對外銷售。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共計向糧農陸某甲、陸某乙、謝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左某某等人出售自己生產的糯稻種子4萬余斤,銷售金額10057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銅陵市農業(yè)農村局《關于生產經營偽劣產品案協查情況的復函》等書證;

2.證人陸某甲、陸某乙、謝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現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