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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書】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案
時間:2021-11-29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二審程序適用)

雨檢訴刑抗〔2021〕1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以(2021)皖0504刑初9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10人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其中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判決被告人李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犯罪情節(jié)較輕、一審法院認定其系主犯錯誤等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乙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上訴稱不應在第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中被認定為主犯,系對證據(jù)證明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不認罰

被告人李某甲在2020年12月5日的尋釁滋事犯罪中,從被告人謝某某、朱某某與被害人夏某某發(fā)生矛盾,需找被告人李某甲居中調(diào)解,再到被告人李某甲應允被害人陳某某在**酒吧前門主持道歉調(diào)解,后積極參與毆打陳某某等人至部分被害人輕微傷,面對前來討要說法的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在酒吧后門持兇器隨意毆打被害人陳某某,致其輕微傷,其在該起尋釁滋事犯罪中起到了主導性的積極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

主從犯的認定是準確界定各共犯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前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同意本院基于全案量刑情節(jié)對其提出的量刑建議,且一審法院判決采納了本院相關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意見,其現(xiàn)以一審判決認定其為主犯錯誤提出上訴,系對已簽署的具結(jié)書所記載的量刑建議表示反悔,屬于不認罰。

2.兩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不應再獲得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本院在認定被告人李某甲為第一起尋釁滋事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某乙為第二起尋釁滋事犯罪的主犯,且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對二人從寬處理,并分別提出量刑建議。李某甲、李某乙同意該量刑建議,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后庭審中被告人一方當庭提交第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中被害人一方出具的諒解書,本院已在原有的量刑建議基礎上給予適當調(diào)整,并在庭后出具書面《量刑調(diào)整建議書》并送達法院,后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jù)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屬于不認罰,二人不具備認罪認罰從寬情節(jié),原判刑罰已不足以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0504刑初93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作出的判決,因量刑情節(jié)發(fā)生重大變化,故應對量刑予以糾正。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6月21

 

 

附件: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當涂縣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現(xiàn)羈押于馬鞍山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