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刑訴〔2017〕4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031984********,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合肥市廬陽區(qū)**路**號**花園**幢**室。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張某某在廬陽區(qū)**路**花園**幢**室家中,從網上下載了1個BT鏈接的內容保存在電腦硬盤內,后張某某發(fā)現這些下載內容含有大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音視頻,遂將這些音視頻文件保存在電腦E盤里。2013年的一天及2016年8月23日,張某某兩次將這些存在電腦硬盤內的音視頻文件上傳備份至賬號為1396669****的360云盤。2016年9月1日23時許,公安機關在張某某家中將其抓獲,同時扣押其電腦硬盤。經審讀標注,該電腦硬盤內存儲的390部音視頻中,有50部為暴恐音視頻,合計時長1小時15分14秒,均系伊斯蘭國組織通過境外涉恐網站發(fā)布的以極度血腥殘忍手段剝奪他人生命,實施暴恐活動,并具有極強的恐嚇性、暴力型,屬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傳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電腦硬盤一個;2.歸案經過、審讀標注、安徽省公安廳回復等書證;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遠程勘驗筆錄、電子物證檢查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音頻視頻資料而非法持有,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馬淑娟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