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已另案處理)先后18次在宿松縣佐壩鄉(xiāng)新建村、梅園村、梁嶺村等地實施盜竊,共盜得農戶放養(yǎng)的山羊45只,油茶球500余公斤,鋁線500余公斤。其中,所盜山羊共計售得1.4萬元,油茶球和鋁線尚未出售。陶某分得7000元。經鑒定,所盜物品總價值3.1萬余元。而宿松某市場水產店主周某軍明知陶某的山羊是盜竊所得贓物,仍以低于市場價進行收購。案件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陶某和周某軍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均自愿認罪認罰。
宿松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依法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并根據(jù)二人到案后的坦白、認罪表現(xiàn),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