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簡介
陳嬋娟,1987年6月生,2012年7月畢業(yè)于安徽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隨后加入舒城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人隊伍,現(xiàn)任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2018年9月17日,安徽省舒城縣檢察院員額檢察官陳嬋娟出庭公訴一起“零口供”盜竊案件。
60多歲的楊某先后在安徽蕪湖、廬江、肥西、舒城等地流竄盜竊,數(shù)次被收容教養(yǎng)和刑事處罰。2017年4月1日后,楊某和與其經歷相似的王某結伴,干起了老本行。后二人在肥西縣盜竊時被發(fā)現(xiàn),王某被抓,楊某逃逸。
起訴書指控:2017年4月1日晚,被告人楊某伙同被告人王某至舒城縣春秋鄉(xiāng)柏家崗村,通過撬開門鎖的方式先后進入多戶村民家中,竊取財物若干。2018年2月11日凌晨,二人至肥西縣柿樹崗鄉(xiāng)新街村,進入村民住處竊取財物若干,離開時被發(fā)現(xiàn),后王某被抓獲,楊某逃離現(xiàn)場。2018年3月12日晚,在舒城縣桃溪鎮(zhèn)孔圩村,二人先后進入數(shù)戶村民住處,竊取筆記本電腦一臺、電視機一臺及白酒約12瓶。經鑒定,被盜白酒價格合計1080元。2018年3月23日,楊某在舒城縣城關鎮(zhèn)三里街王某住處被舒城縣公安局傳喚到案,矢口否認以上犯罪事實。當日,舒城縣公安局民警依法在其位于舒城縣城關鎮(zhèn)租住房內搜查出被盜的筆記本電腦。2018年3月21日,王某在其住處被肥西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同年4月26日被舒城縣公安局書面?zhèn)鲉镜桨?,王某避重就輕供述了一起盜竊事實。
在偵查階段,楊某先說自己沒來過舒城,后又改稱自己于2018年3月23日來舒城游玩,在舒城無固定住所,更沒有去過案發(fā)現(xiàn)場。王某也否認去過其他案發(fā)地。
“我3月才來舒城玩,沒到過你們說的地方?!睏钅撤裾J起訴書上的所有指控。
“你是在哪兒被傳喚的?”陳嬋娟問。
“在王某家門口?!?/p>
“你和王某是否認識?”
“認識,我們十幾年前一起打麻將時認識的。”
“那你在偵查階段為什么說不認識王某?你說你是來舒城游玩,沒有固定住所,那為什么你口袋的鑰匙能打開出租房的門?!?/p>
楊某沉默不語。
“王某在肥西被抓住后,逃跑的是不是你?”
“不是?!?/p>
“用你鑰匙打開的出租房內為什么有失竊的筆記本電腦?”
楊某低著頭不回答。
“在三處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煙蒂上均有你的DNA,你如何解釋?”
“人和人的DNA相同很正常?!?/p>
隨后,陳嬋娟訊問了王某:“王某,那次在肥西被抓,你去肥西干什么?”
“我去用毒藥毒貓狗,再拿回來賣?!?/p>
“當時你身上的尼龍袋里怎么有失竊的物品?”
“我就偷這么一次,剛才起訴書上說的其他幾次我不知道,我干過的一定認?!?/p>
“你被抓時候,逃跑的那個是誰?”
“是楊某?!?/p>
“你平時是否抽煙?”
“抽煙?!?/p>
“在其他幾處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煙蒂為什么有你和楊某的DNA?”
“DNA鑒定我也不懂?!?/p>
隨后的庭審中,陳嬋娟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與三處案發(fā)地提取煙蒂DNA的鑒定意見,彼此間能形成證據(jù)鏈,足以認定二被告人的其他盜竊事實。最終,法庭采納了公訴意見,鑒于二被告人均年近古稀,且盜竊數(shù)額不大,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法庭認定二被告人犯盜竊罪,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胡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