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
兩次退查 兩次追訴 被告人從14名增至22名
時間:2018-10-30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2017年8月24日,安徽省肥西縣公安局在查處多起賣淫嫖娼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李某某等人組織、強迫婦女賣淫的犯罪活動。經(jīng)過深入偵查,肥西縣公安局將李某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以組織、強迫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引誘賣淫罪,容留、介紹賣淫罪,移送肥西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合謀 組織賣淫活動被起訴 

  經(jīng)過審查,查證了李某某等組織強迫賣淫的12起犯罪事實:2012年上半年到同年夏天,李某某、周某等與“四姐”(另案處理)合謀,由李某某、周某、李紹某糾集賣淫人員,由“四姐”提供賣淫場所,先后組織洪某、孟某等在“四姐”開的一個“足浴店” 內從事賣淫活動。洪某、孟某每賣淫一次,“四姐”從嫖資中抽頭30%,余款被李某某、李紹某、周某所占有。其間,李某某通過毆打、脅迫、虐待洪某的方式,迫使洪某賣淫。

  2012年夏天至同年年底,李某某、周某以及李紹某(另案處理)又與劉某某、汪某合謀,由李某某、周某、李紹某糾集賣淫人員,劉某某、汪某提供賣淫場所,汪某負責對賣淫場所進行管理、收取嫖資。李某某等又先后組織洪某、孟某等,在劉某某、汪某夫妻承租的“足浴店”內從事賣淫活動。洪某、孟某等每賣淫一次,劉某某、汪某夫妻從嫖資中抽頭30%,余款被李某某、李紹某、周某占有。

  此后,李某某又與任某、周某等人合伙,在合肥市以經(jīng)營“同心緣足浴店”為名,繼續(xù)組織洪某、彭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足浴店”內從事賣淫活動。為迫使洪某賣淫,李某某繼續(xù)對其實施毆打、脅迫與虐待。2013年底,洪某逃跑以擺脫李某某的控制,可又被李某某等強行帶回。2014年初,洪某再次逃跑,同年4月,李某某指使陶某以談男女朋友為名,將洪某騙回予以拘禁,并對洪某實施毆打,繼續(xù)強迫洪某從事賣淫活動。

  12起犯罪事實證實:從2012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20日案發(fā),李某某以親友、朋友、同事、同鄉(xiāng)為紐帶,逐漸建立起一個以組織賣淫牟利為主的犯罪集團,并在組織賣淫活動過程中,以恐嚇、毆打、虐待等暴力脅迫失足婦女賣淫。在審查起訴中,經(jīng)過兩次退查,對事實證據(jù)作了進一步補充后,2018年3月2日,肥西縣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組織、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某涉嫌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某等涉嫌組織賣淫罪,向肥西縣法院提起公訴。

  追訴 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肥西縣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告人劉某某、李紹某又分別涉嫌強迫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與被告人李某某、李紹某合謀,由二李介紹賣淫人員孟某、洪某,王某某提供賣淫場所,先后容留洪某、孟某在其經(jīng)營的足浴店內從事賣淫活動。洪某、孟某每賣淫一次,王某某按一定比例從嫖資中抽頭漁利,余款被李某某、李紹某所占有。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子,從潛山縣城將某失足女帶回交給王某某,在浴場內從事賣淫活動。

  2013年3月10日,洪某被李某某強迫賣淫期間,被鄭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強行帶走。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其子獲悉洪某具體位置后,幫助李某某將洪某找到帶回繼續(xù)從事賣淫活動。

  肥西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糾集、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三名以上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并介紹其中一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明知他人強迫賣淫,而幫助他人將被強迫賣淫的人帶回,迫使其繼續(xù)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組織、強迫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紹某伙同他人采用糾集、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三名以上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又伙同他人先后容留、介紹其中三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月21日和6月11日,肥西縣檢察院兩次向肥西縣法院提交了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李紹某、劉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今年9月6日,李某某等22名被告人分別被肥西縣法院判處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黃驪 沈玖

  來源:合肥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