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
檢察監(jiān)督助無辜企業(yè)卸下巨額債務
時間:2019-02-12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莫名其妙就欠下了390多萬元的債務,困擾了我們3年多時間,一直鬧心得很,很難集中精力抓好公司的生產經營。這下好了,我們終于把這個沉重的包袱給卸下了。”日前,安徽省合肥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向該市廬陽區(qū)檢察院檢察官表達了感激之情。

巨額債務從天而降

“檢察官,我是合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這次來是申請檢察機關監(jiān)督的……”2017年8月14日,一名申訴人急匆匆地走進合肥市廬陽區(qū)檢察院控申接待大廳,一邊說著一邊拿出一大摞申訴材料。

經審查,該申訴符合受理條件,廬陽區(qū)檢察院很快受理此案。辦案檢察官在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后,很快捋清了整個過程。

原來,2014年10月,合肥市某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公司)因流動資金周轉需要,與安徽省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350萬元,并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事項,由合肥市一融資擔保公司(以下簡稱融資擔保公司)為借款提供擔保。

為了降低擔保責任風險,確保資金安全,融資擔保公司要求包裝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反擔保。在包裝公司的請求下,韋某以個人和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聯(lián)合另外1家公司和4名個人,分別與融資擔保公司就此項借款簽訂了《保證反擔保合同》。約定:若包裝公司未能如期還錢,導致融資擔保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則上述簽訂了《反擔保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對代償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包裝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還錢,融資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于2015年5月代償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計377萬余元。同年7月,融資擔保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包裝公司依法償還其代償款項和逾期擔保費、利息等共計391萬余元,反擔保人生物科技公司、韋某等單位和個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生物科技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生效后,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就這樣,生物科技公司背上了390余萬元的債務。

認真審查發(fā)現疑點

這個巨額債務,生物科技公司認為他們背負得莫名其妙。

辦案檢察官在詢問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時得知,該公司從來沒有與融資擔保公司就涉案款項簽訂過《反擔保合同》。直到法院開始執(zhí)行該公司財產的時候,才知道欠下了巨額債務。

此時,判決書已經生效,沒有辦法提起上訴。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但被裁定駁回。無奈之下,只好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生效判決檢察監(jiān)督。

為了查清事實真相,辦案組到原審法院調取了該案的相關訴訟材料。結合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申訴材料,經過認真審查后,檢察官發(fā)現了其中的疑點。

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相關申訴材料表明,2014年5月18日,經該公司股東會決議,韋某轉讓全部股權,退出該公司。同年6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韋某變更為現在的負責人。然而案卷材料顯示,韋某以該公司名義與融資擔保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的落款時間卻是2014年10月27日,并加蓋了單位公章。既然韋某早就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怎么能代表該公司簽訂合同呢?難道是該公司給予了韋某委托授權或者事后追認?但是,檢察官翻遍全案卷宗也沒有找到任何證據材料證實。

“疑點就是案件的突破口?!睓z察官當即決定兵分兩路對疑點進行查證。一路到工商管理部門就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檔案資料進行核實;另一路則與生物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對上述問題進行核實。

經過核實,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資料與檢察官調取的證據一致。同時,另一路核實的情況,讓辦案檢察官逐漸摸清了事實真相。

“韋某以我們公司名義簽訂的反擔保合同,上面蓋的公章是他自己偽造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在與辦案檢察官的談話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隨后,該公司提供的公安機關的《立案通知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及《鑒定書》等補充申訴材料也證實涉案合同上加蓋的該公司印章確系偽造,韋某也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上下合力查清真相

“韋某代表生物科技公司簽訂的涉案《反擔保合同》顯然是無效的。”辦案檢察官介紹,韋某在簽訂合同時,并非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公司也沒有對反擔保行為予以追認。

同時,辦案檢察官認為,融資擔保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擔保公司,應盡到相應的審查注意義務。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是公開的,其未經審查核實合同締約方韋某的真實身份和職權,以及公章的真?zhèn)?,就簽訂了合同,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2017年12月4日,在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廬陽區(qū)檢察院向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合肥市檢察院經認真審查后,認為廬陽區(qū)檢察院提請抗訴理由成立,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于2018年2月23日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法院審理認為,韋某個人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義對外提供反擔保,屬于無權代理。生物科技公司對韋某私刻公章的個人行為和從事?lián);顒硬恢椋瑳]有過錯。融資擔保公司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原審判定生物科技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不當,應予以糾正。

2018年12月5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第三項,生物科技公司不承擔涉案款項的連帶清償責任。生物科技公司莫名背負3年多的390余萬元的債務包袱終于卸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