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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例入選!最高檢印發(fā)第二批民事檢察跟進監(jiān)督典型案例
時間:2021-12-06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最高檢印發(fā)第二批民事檢察跟進監(jiān)督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第二批民事檢察跟進監(jiān)督典型案例。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典型案例體現了民事檢察精準監(jiān)督的理念,既有對常見高發(fā)虛假訴訟行為的跟進監(jiān)督,又有聚焦公共利益保護的民事檢察監(jiān)督,還包括一些民事執(zhí)行領域的新舊問題,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作用。

  這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利用掛靠經營便利,將個人債務轉嫁為被掛靠單位債務的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虛假訴訟跟進監(jiān)督案;闡述“刑民并行”辦案理念的周某鳳與林某輝、武夷山市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跟進監(jiān)督案;聚焦公共利益,避免生態(tài)公益林遭濫伐的趙某章與康某勇、康某成買賣合同糾紛跟進監(jiān)督案;網絡司法拍賣文字說明嚴重失實導致競買人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陳某振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跟進監(jiān)督案;對執(zhí)行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過輕及時“亮劍”的張某偉與江某勇等民間借貸糾紛跟進監(jiān)督案。

  記者注意到,在格式上,典型案例分為關鍵詞、基本案情、檢察監(jiān)督、典型意義等四部分內容。在檢察監(jiān)督部分,案例又進行了細分,分為初次監(jiān)督和跟進監(jiān)督兩部分,清晰地還原了民事檢察跟進監(jiān)督工作的流程。

  該負責人表示,在印發(fā)第一批民事檢察跟進監(jiān)督典型案例的基礎上,再次印發(fā)案例旨在進一步明確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的民事檢察監(jiān)督標準,培育權力監(jiān)督與權利救濟相結合的民事檢察思維,做到敢于監(jiān)督與善于監(jiān)督相統一。

  其中,安徽檢察機關辦理的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虛假訴訟跟進監(jiān)督案入選。

  目錄

  案件一: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虛假訴訟跟進監(jiān)督案

  案件二:周某鳳與林某輝、武夷山市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跟進監(jiān)督案

  案件三:趙某章與康某勇、康某成買賣合同糾紛跟進監(jiān)督案

  案件四:陳某振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跟進監(jiān)督案

  案件五:張某偉與江某勇等民間借貸糾紛跟進監(jiān)督案

  民事檢察跟進監(jiān)督典型案例 

  (第二批) 

  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 

  虛假訴訟跟進監(jiān)督案 

  【關鍵詞】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跟進抗訴 失信懲戒

  【基本案情】 

  范某傳是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的侄子。范某浩、范某傳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施工資質和名義承攬工程建設項目。2008年12月起,范某傳也開始掛靠其他建筑公司從事項目承建。從2009年底開始,范某傳不再以某建設集團名義承接工程。2010年至2013年間,范某傳因工程建設需要周轉資金,以個人名義從吳某某等人處借款。2014年7、8月間,范某傳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息等其他內容保持不變。隨后,范某傳委托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指使吳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據以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某建設集團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2014年12月,吳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區(qū)法院)起訴,訴請法院判令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某建設集團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是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因建設工程資金周轉需要,從吳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處借款共計597萬元,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分別向他們出具《借支單》或《借條》,借據上加蓋有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范某浩個人印章。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審審理中撤回起訴、范某升自認借款系范某傳個人借款、吳某某提交證據存在矛盾,該三個案件一審被判敗訴。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審均勝訴,某建設集團、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不服該八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訴。出借人之一吳某某不服一審敗訴結果亦提出上訴。2016年12月、2017年3月二審法院先后作出九份終審判決,維持八名出借人一審勝訴的判決結果;改判吳某某二審勝訴;駁回了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某建設集團收到一審民事訴狀后,以上述十一起民間借貸自己毫不知情、相關民事訴訟涉嫌詐騙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報案。2015年6月2日,該分局以范某傳及相關債權人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某建設集團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qū)檢察院)申請立案監(jiān)督。經檢察機關監(jiān)督,2017年7月28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2018年5月30日,高新區(qū)檢察院以范某傳涉嫌虛假訴訟罪向高新區(qū)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范某傳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合肥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訴。2018年12月19日,合肥市中院以虛假訴訟罪改判范某傳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檢察監(jiān)督】 

  (一)初次監(jiān)督 

  審查情況在范某傳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提起公訴后,合肥市檢察院依職權對相關民事案件進行了審查,確認存在虛假訴訟事實。

  監(jiān)督意見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檢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范某傳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向十一名出借人出具了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負責人私章的新借據,并以提供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等方式,指使上述十一人持捏造的借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涉及金額本金達597萬元,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九份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范某傳指使他人以捏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監(jiān)督結果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中院向合肥市檢察院復函,決定對上述民事案件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再審審查過程中,吳某某等九人申請撤回起訴。合肥市中院認為,吳某某等人撤回起訴的請求,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遂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合肥市檢察院認為準予撤訴處理明顯不當,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二)跟進監(jiān)督 

  審查情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查明,范某傳指使吳某某等人持偽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致某建設集團為應訴支出律師代理費、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費用合計約30余萬元。二審判決生效后,吳某某等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某建設集團被列入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長達一年多不能參與招投標活動,也不能申請金融貸款。此外,吳某某等人在原審法庭上作虛假陳述,誤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

  監(jiān)督意見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就合肥市中院前述九份民事裁定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吳某某等九人受范某傳指使,以偽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對吳某某等人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予以懲戒。原審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民事裁定,屬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監(jiān)督結果2020年6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合肥市中院原審裁定及高新區(qū)法院原審判決,駁回吳某某等九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決定對吳某某等九名起訴人分別給予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款懲戒。對于代理律師焦某決定給予其罰款20000元的民事訴訟制裁措施,并就代理律師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問題,向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律師協會發(fā)出司法建議。此外,吳某某等人還向某建設集團自愿賠償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45萬元。

  【典型意義】 

 ?。ㄒ唬┍景笇ㄖこ填I域掛靠現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有利于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實踐中,建筑工程領域借用資質承包工程、高息借用資金墊付工程款等違法違規(guī)現象較為普遍。一旦發(fā)生糾紛,有的行為人為轉嫁債務或謀取非法利益,通過雙方惡意串通或單方捏造事實等方式實施虛假訴訟,意圖將個人債務轉嫁給第三方。本案中,范某傳利用之前掛靠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的便利條件,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將個人債務轉嫁為公司債務,并企圖通過司法程序將違法轉嫁債務的行為合法化,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本案的處理,既是對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打擊,也給被掛靠人一個警示,出借資質不但違反行政法規(guī),還可能給違法行為人以可乘之機,最終得不償失。對上述情況,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jiān)督,及時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建筑工程領域從業(yè)者應當嚴格依法承攬工程、組織施工、加強對公章和資質的管理,防止不法行為人有機可乘。

 ?。ǘz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對初次監(jiān)督后,法院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或者處理不當的,可以依法跟進監(jiān)督,及時懲治虛假訴訟行為。本案中,范某傳利用之前掛靠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的便利條件,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將個人債務轉嫁為第三方公司債務,并企圖通過司法程序固化虛假債權,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對此,檢察機關及時向法院發(fā)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指出范某傳偽造證據、串通吳某某等人實施虛假訴訟,騙取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的事實,應當予以嚴懲。在法院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準許吳某某等人撤回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訴申請應嚴格審查,查明涉案訴訟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依法對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同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懲戒”的規(guī)定,依法跟進監(jiān)督,通過抗訴促使上級法院再審判決駁回了吳某某等人的訴訟請求,并對相關當事人予以罰款懲戒,有力震懾了虛假訴訟行為。